您好!根據《廣東省征地管理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市、縣國土部門實施征地工作按下列步驟進行:(一)根據建設需要、規(guī)劃要求和初步選址,提出征地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發(fā)出征地通知書或征地布告,告知有關利害人。(二)組織調查勘測,確認土地權屬及利用狀況,初步確定擬征土地的面積、界址。(三)會同有關部門與擬征土地的所有權單位(以下簡稱“被征地單位”)協(xié)商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并及時向有關利害人公布協(xié)商情況。(四)就征地事項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按法定審批權限逐級報請人民政府審批。(五)根據人民政府的批準征地文件及征地協(xié)議,落實征地有關事項。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國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征地:(一)發(fā)布征地公告。(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四)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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