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4〕66號
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民政局。
申請人楊某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民政局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的《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準告知書》,于2024年4月29日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于2024年5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審查期間,因申請人楊某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jīng)審查,本府準予撤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修訂)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府決定依法終止本案的審查,本行政復議案件至此終結(jié)。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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