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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開府行復〔2023〕112號)
      發(fā)布日期:2024-01-05 15:30
      來源:本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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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府行復〔2023〕112號

        申請人: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周某。

        申請人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作出的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稱:

        周某系申請人公司的原職工,在操作崗位工作,于2023年4月26日上班時間,因操作失誤導致模具脫落壓傷左手。但根據(jù)周某的醫(yī)療資料顯示,周某受傷20天后才入院治療,申請人認為20天期間存在各種因素致使受傷部位加重疼痛。因此申請人認為周某的左手3、4指小傷不符合做評殘鑒定,不應由申請人承擔責任。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3.張某身份證;4.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5.《開平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疾病證明書》;6.出院記錄。(以上材料2為原件,其他材料均為復印件)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屬履行法定職責。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工傷保險工作”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為開平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發(fā)生的工傷事故進行處理和認定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2023年5月31日,第三人周某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交的材料有:《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周某身份證復印件、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公示資料復印件、廠牌復印件、賬戶對賬單復印件、開平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疾病證明書及就診資料(含病歷、檢查報告、出院記錄)復印件、送達地址確認書原件]。經(jīng)審查,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8日依法受理第三人周某工傷認定申請,并依法將《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直接送達第三人周某。案件受理后,被申請人依法對案件開展調(diào)查:向申請人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發(fā)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協(xié)助調(diào)查通知書》。申請人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在收件后向答復人郵寄提交《關于協(xié)助調(diào)查通知書的回復》及相關資料(包括開平市中心醫(yī)院出具周某2023年4月26日受傷當天和2023年5月8日疾病證明書、住院疾病證明書、出院記錄)。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并直接送達第三人周某、郵寄送達申請人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

        對第三人周某向被申請人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在15日內(nèi)受理,在受理后60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并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日內(nèi)送達第三人周某及被答復人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程序性規(guī)定。

        三、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經(jīng)調(diào)查:周某是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員工,2023年4月26日08時30分左右,周某在單位從事燒焊(燒沖床模具)工作時,被模具壓傷左手,隨即送醫(yī)。周某2023年4月26日被開平市中心醫(yī)院診斷為:“1.左手3、4指末節(jié)骨折;2.左手2、5指挫傷”。2023年5月19日出院時被開平市中心醫(yī)院診斷為:“左中指、環(huán)指指骨骨折”。

        上述事實有《工傷認定申請表》、周某身份證、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公示資料、廠牌、賬戶對賬單復印件、第三人提交的開平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疾病證明書及相關就診資料(含病歷、檢查報告、出院記錄)、申請人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提交《關于協(xié)助調(diào)查通知書的回復》及相關資料(開平市中心醫(yī)院出具第三人周某2023年4月26日受傷當天和2023年5月8日疾病證明書、住院疾病證明書、出院記錄)等證據(jù)相互印證,予以證實。

        四、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第三人周某于2023年4月26日08時30分左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傷害符合認定工傷情形。因此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周某于2023年4月26日08時30分左右所受的“1.左手3、4指末節(jié)骨折(左中指、環(huán)指指骨骨折);2.左手2、5指挫傷”為工傷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

        五、對于申請人行政復議提出的問題,被申請人意見如下:

        (一)關于申請人提出第三人周某操作失誤受傷的問題。根據(jù)第三人周某確認《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申請人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關于協(xié)助調(diào)查通知書的回復》等證據(jù)均證實第三人周某是在2023年4月26日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受傷的事實。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書亦確認第三人周某2023年4月26日上班時間被模具壓傷左手的情況,但主張第三人周某操作失誤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即便第三人周某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但該案件無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周某受傷存在《工傷保傷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周某的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傷應被認定為工傷。另,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申請人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被申請人發(fā)出的《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江開人社工舉〔2023〕XXXX號)后,未能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第三人的受傷并非工傷,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認定第三人周某工傷部位正確。根據(jù)第三人周某及申請人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周某診療資料顯示,周某于2023年4月26日受傷后當天就到開平市中心醫(yī)院就診治療,被診斷為:“1.左手3、4指末節(jié)骨折;2.左手2、5指挫傷”。2023年5月8日就診被開平市中心醫(yī)院診斷為:“左手3、4指骨骨折”;2023年5月17日至5月19日在開平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中指、環(huán)指指骨骨折”。故答復人認定第三人周某被診斷的“1.左手3、4指末節(jié)骨折(左中指、環(huán)指指骨骨折);2.左手2、5指挫傷”為工傷部位事實清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工傷認定申請表》;2.周某身份證;3.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公示資料;4.廠牌;5.賬戶對賬單;6.開平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疾病證明書、病例、檢查報告、出院記錄;7.送達地址確認書;8.工傷認定申請收件回執(zhí);9.《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及送達回執(zhí);10.江開人社工舉字〔2023〕XXXX號《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江開人社工查字〔2023〕XXXX號《協(xié)助調(diào)查通知書》及送達回執(zhí);11.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資料(《關于協(xié)助調(diào)查通知書的回復》及相關資料);12.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認定決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13.《工傷保險條例》《廣東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14.授權委托書;1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16.梁某身份證;17.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18.謝某行政執(zhí)法證;19。潘某行政執(zhí)法證。(以上材料14、15為原件,其他材料均為復印件)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提交答復意見及相關證據(jù)材料。

        本府查明:

        第三人周某是申請人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員工,工作崗位是焊工。2023年4月26日08時30分左右,周某在單位從事燒焊工作時,被模具壓傷左手,受傷后先后三次到開平市中心醫(yī)院治療,診斷結果: 2023年4月26日被開平市中心醫(yī)院診斷為“1.左手3、4指末骨折;2.左手2、5指挫傷”。2023年5月8日被開平市中心醫(yī)院診斷為“左手3、4指骨骨折”。2023年?月17日在開平市中心醫(yī)院入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手中指、環(huán)指指骨折”,2023年5月19日在開平市中心醫(yī)院出院診斷為“左手中指、環(huán)指指骨折”。

        2023年5月31日,第三人周某就其本人的受傷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jù)材料。被申請人審查后,于2023年6月8日作出江開人社工受〔2023〕XXXX號《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并郵寄送達給第三人周某。2023年6月2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出江開人社工舉〔2023〕XXXX號《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江開人社工查字〔2023〕XXXX號《協(xié)助調(diào)查通知書》進行調(diào)查,并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要求申請人配合調(diào)查,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nèi)向被申請人提供不認為工傷的書面證據(jù)材料。

        2023年7月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關于協(xié)助調(diào)出通知書的回復》及2023年4月26日開平市中心醫(yī)院疾病證明書、2023年5月8日開平市中心醫(yī)院疾病證明書、開平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疾病證明書、出院記錄?;貜蛢?nèi)容為“……周某受傷20天后才入院治療。20天期間存在各種因素可能致使受傷部位加重疼痛的情況?!暾堎F會審慎周某的工傷認定一事,依法作出不認為周某的受傷屬于工傷的結論”。

        2023年7月31日,被申請人作出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周某于2023年4月26日08時左右所受的“1.左手3、4指末骨折(左手中指、環(huán)指指骨折);2.左手2、5指挫傷”為工傷,并將該《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給各方當事人。

        2023年10月8日,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遂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形成本案。

        本府認為: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工傷保險工作”,被申請人作為開平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發(fā)生的工傷事故進行處理和認定的法定職權,因此被申請人對第三人周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認定主體適格。

        二、第三人于2023年5月31日向被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被申請人在接收第三人提交的涉案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后,于2023年6月8日作出了受理決定,隨后于2023年6月25日對第三人所在工作單位(即申請人)發(fā)出江開人社工舉〔2023〕XXXX號《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江開人社工查字〔2023〕XXXX號《協(xié)助調(diào)查通知書》進行舉證通知,收集有關證據(jù)材料。2023年7月31日,被申請人作出了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并依法將該決定書送達給申請人和第三人。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理決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等工傷認定程序的規(guī)定,程序合法。

        三、涉案工傷認定內(nèi)容為:周某于2023年4月26日08時左右所受“1.左手3、4指末骨折(左手中指、環(huán)指指骨折);2.左手2、5指挫傷”為工傷,各方對于第三人周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左手受傷這一事實沒有爭議,但申請人對于第三人周某受傷原因及受傷部位有異議,認為周某因操作失誤而受傷且是在受傷后20天后才入院治療,20天期間存在各種因素致使受傷部位加重疼痛,因此申請人認為周某左手3、4指受傷不符合做評殘鑒定。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關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申請人對該異議負有舉證責任,但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向其告知“如申請人不認為周某的受傷屬于工傷,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nèi),向被申請人提供不認為屬于工傷的有關書面證據(jù)等材料”后,雖然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了異議,但其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周某的涉案“1.左手3、4指末骨折(左手中指、環(huán)指指骨折);2.左手2、5指挫傷”并非工傷,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周某的受傷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申請人結合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確認第三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qū)е碌氖軅Σ课?,并?jù)此作出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依據(jù)正確。

        綜上所述,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并遵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江開人社工認〔2023〕XXXX號《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以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開平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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