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處“鐵拳”行動開展以來,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關注的突出問題,嚴厲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壓降脂等物質、刷單炒信等虛假宣傳、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水暖衛(wèi)浴產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電動自行車產品以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等16類違法行為,集中力量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現(xiàn)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查處某商行組織虛假交易,虛擬商品銷售量和用戶評價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3日,執(zhí)法人員根據(jù)投訴舉報線索對某商行進行檢查。經查,該商行確實存在銷售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同時該經營者在淘寶平臺上開設網(wǎng)店從事食品銷售的經營活動,為提高網(wǎng)店的信譽、好評率和成交量,當事人分別在“權重幫”平臺和“好多單”平臺,注冊賬號并充值備用金,以每單支付4元至12元不等的刷單炒信服務費委托上述兩個平臺組織線下刷手對其網(wǎng)店銷售的食品進行刷單炒信。至2022年7月13日案發(fā)時止,當事人通過“權重幫”、“好多單”兩家平臺組織虛構交易和編造用戶評價共成交921筆訂單,被刷單商品的經營額為94861元。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銷售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通過組織虛假交易,虛擬商品銷售量和用戶評價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處理結果】2023年2月3日,該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通過該案的查辦,嚴厲懲治了虛假網(wǎng)絡評論和虛假用戶點評現(xiàn)象,“刷單”等違法行為受到了制約,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案例二、查處某飲品店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1日,執(zhí)法人員依據(jù)投訴舉報線索對某飲品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的門口招牌、員工圍裙、點餐牌、紙巾、墊餐紙、菜單本以及宣傳掛牌等多處突出使用了標識。
為注冊商標,經對比,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使用的
標識從左往右由字母“salana”組成,注冊商標
從左往右由字母“sanana”與樹葉圖標組成,二者字母采用連筆不間斷的書寫方式,均突出顯示首字母“S”,且尾字母“a”均采用向右延長、尾部向下收筆的書寫方式,二者在字母類型、字形、排列組合方式、整體外觀、讀音方面均有一定的相似性,且均使用在同種商品或服務類別上。
標識和
注冊商標構成相似,容易導致混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
【處理結果】2023年3月7日,該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近似商標容易起到誤導消費者的作用或使消費者不自覺將產品與對應產品關聯(lián),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正當權利。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嚴厲查處此類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注冊商標持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查處某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未經監(jiān)督檢驗的電梯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1日,執(zhí)法人員到某民宿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該經營場所有1臺在用的電梯,但無法提供該臺電梯安裝后的監(jiān)督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至7月對民宿的1臺電梯實施安裝,并于2022年7月底安裝完畢交付給民宿經營者使用,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屬交付使用未經監(jiān)督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
【處理結果】2023年3月30日,該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電梯作為一種特種設備不是交付安裝就可以投入使用,而是要在安裝完畢后經過監(jiān)督檢驗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因此,使用、管理電梯等特種設備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使用電梯等特種設備時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嚴格的監(jiān)督檢驗,切莫疏忽大意或存僥幸心理,未經監(jiān)督檢驗私自使用不僅會存在安全隱患,時刻危害人身安全和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