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以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涉及的主要罪名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如虛構投資項目吸收投資款、虛構金融產(chǎn)品違法銷售、民間高息集資借貸活動。
解讀: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zhí)法一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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