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相關要求和省、市政務公開工作相關要求,確保我鎮(zhèn)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范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文書,包括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紀要等。
第二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按照“誰制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第三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或反映本鎮(zhèn)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屬鎮(zhèn)內部管理事務的公文、內部資料、涉密和個人隱私等,應確定為“依申請公開”;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答復有關部門意見的公文,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應確定為“不公開”。
(二)轉發(fā)類公文,應根據(jù)所轉發(fā)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轉發(fā)公文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所轉發(fā)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原則上應重新確定公開屬性。
(三)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不可夾帶“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內容。
第四條 鎮(zhèn)主要領導應對擬發(fā)公文公開屬性標注進行核對把關。
第五條 公開方式。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類政務信息,應通過中心門戶網(wǎng)站政務公開欄或相應欄目主動向社會公開;確定為“依申請公開”的公文類政務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合法合理的公開方式,依法及時向申請人公開。
第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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